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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渠县滨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橙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渠县滨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渠县滨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袁文碧,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宾,四川省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华橙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维超,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渠县滨江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橙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橙酒业有限公司已经停产,房屋已被抵押,暂无执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易兴伟审判员  段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