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宝分公司诉被告苏贝;被告张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宝分公司,苏贝,张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81民初1041号原告: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宝分公司。负责人:屈永照,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明、康喆,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苏贝,男,汉族。被告:张明,男,汉族,。系陕AXXX**号宾利汽车所有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系陕AXXX**号宾利汽车投保保险公司。原告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宝分公司诉被告苏贝、被告张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宝分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宝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宝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田文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