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沙玉萍与徐敬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玉萍,徐敬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1550号原告:沙玉萍,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徐敬中,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沙玉萍与被告徐敬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玉萍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玉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玉萍负担。审 判 长 孔 艳人民陪审员 程加军人民陪审员 袁群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安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