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某与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邹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3459号原告:宋某,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邹某,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宋某与被告邹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依法立即支付原告7000元。2、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到扎鲁特旗新天地广场从事装修工作,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一万多元,被告当时仅支付原告两千余元,剩余的九千元被告一直未给付,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又给付两千元,剩余的柒仟元被告于2016年4月11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迟迟不予给付,现原告将此纠纷诉诸于法院,望法院对本案做出公正的裁决。宋某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6500元劳务费。邹某辩称,原告在我的工程包的楼梯活,每平米42给他的,后来结款的时候差原告9000元,然后我给他打了条,公司没有正式的验收。后来一个多月以后工程质量出现了问题,楼梯的踏步板有裂开、脱落的情况,我找原告去维修,原告没去,就是因为这个问题我与公司一直没结算清账目,所以我也出不了这笔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邹某雇佣宋某为其提供劳务,2016年4月11日经结算后,邹某为宋某出具欠据1枚,欠新天地楼梯人工费(尾款)7000元。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邹某未予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6500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欠据1枚,被告邹某无异议,对该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宋某为被告邹某提供了劳务,被告邹某应及时、足额履行给付劳务款的义务。被告邹某提出工程质量出现了问题,楼梯的踏步板有裂开、脱落的情况,原告宋某没有维修,因为怕工程的质量出现问题才压的这7000元,被告未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邹某拖欠原告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邹某应给付原告6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宋某工资6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