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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庄玉珠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玉珠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1民特9号申请人:庄玉珠,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人庄玉珠要求宣告庄朝龙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庄玉珠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2017年2月8日12时许,其丈夫庄朝龙驾驶一艘4米长的小渔船从惠安县XX镇XX村XX岙口独自一人出海捕鱼。当日16时30分许,庄朝龙驾驶的小渔船被XX村渔船发现并拖回岸边,但船上未发现庄朝龙。报警后,经惠安县公安局XX边防所及XX边防所寻找,申请人家属、朋友也展开大规模的搜寻,并刊登报纸在泉州沿海一带张贴告示,但至今没有任何消息,也未找到尸体,已无生还可能。请求法院宣告庄朝龙死亡。经审理查明:庄朝龙,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系申请人庄玉珠的丈夫。2017年2月8日12时许,庄朝龙驾驶小渔船从惠安县XX镇XX村独自一人出海捕鱼。当日16时30分许,庄朝龙驾驶的渔船在XX村被发现并拖回岸边,船上未发现庄朝龙。庄朝龙的家属于当日下午向惠安县公安局XX边防派出所报案。接警后,惠安县公安局XX边防派出所、XX边防派出所组织人员寻找,未发现庄朝龙下落。庄朝龙的家属于2017年2月16日在《泉州晚报》刊登寻人报道。2017年3月23日,惠安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认为庄朝龙因外出钓鱼失踪,已无生还可能。2017年3月24日,惠安县公安局XX边防派出所、XX边防派出所共同出具工作说明,认为庄朝龙经搜寻无果,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4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庄朝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庄朝龙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惠安县XX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报警回执、惠安县公安局XX边防派出所、XX边防派出所共同出具的工作说明、《泉州晚报》寻人报道、申请人的陈述以及本院向庄朝龙的父亲庄X1、儿子庄X2所做的询问笔录、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的寻找公告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宣告死亡人庄朝龙于2017年2月8日12时许出海捕鱼发生意外失踪,经查找未果。庄朝龙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已不可能生存。申请人庄玉珠作为庄朝龙的配偶,申请宣告庄朝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现本院发出的公告已期满,可依法宣告庄朝龙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庄朝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清艺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