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辖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淄博正大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淄博正大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辖终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暄路2639号。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正大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果里镇义和村。法定代表人:田茂杰,总经理。上诉人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正大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民初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为济南市高新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签订的多份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原告方的人民法院裁定。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有效约定。原审法院依据上述约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