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终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必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必忠,林万贵,黄学友,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终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烟台开发区黄河路付1号。法定代表人:王福乐,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必忠,男,194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万���,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学友,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增锦,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法定代表人:黄强,董事长。原审被告: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董事长。上诉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必忠、林万贵、黄学友,原审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山海花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鲁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21日,本院以法院特快专递的方式按上诉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向其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318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7年6月30日,该通知被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收。通知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然未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上诉人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上诉人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烟台开发区卓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志强代理审判员 冯 萍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