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卢霞与刘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霞,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392号申请执行人卢霞,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刘华,男,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卢霞与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华名下的车辆一台,但下落不明,不便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刘华尚应支付申请人卢霞货款43438元,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案件受理费438元,负担执行费552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3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卢霞若发现被执行人刘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