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7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与张志辉、李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张志辉,李燕华,秦小辉,李红,周国兵,魏继平,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7民初20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安大道。负责人:陈小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林,该银行资产保全部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伟,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志辉,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李燕华,女,汉族,1977年08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秦小辉,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李红,女,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周国兵,男,汉族,1966年03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魏继平,女,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被告:李明,男,汉族,1964年11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与被告张志辉、李燕华、秦小辉、李红、周国兵、魏继平、李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以与被告张志辉、李燕华、秦小辉、李红、周国兵、魏继平、李明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区支行承担。审判员 刘传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