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323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绍志,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安骏,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科,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83元,减半收取计1591.5元,由被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