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2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谷晓平、顾伟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晓平,顾伟云,张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谷晓平,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顾伟云,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张立英,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谷晓平与顾伟云、张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030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谷晓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05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但未履行完毕。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伟执 行 员 李俊执 行 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