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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5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与被告胡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胡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5民初4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建新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5678002325H。负责人:胡汉生,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芳,女,198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号,居民身份证号:4331251985********。被告:胡姚,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北门*号,居民身份证号:4331251987********。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诉被告胡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计90.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靖县支行负担,予以减免。审判员  石登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羽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