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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俞欣华、丁玉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欣华,丁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2923号申请执行人俞欣华,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丁玉宇,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嵊州市。本院在执行俞欣华与丁玉宇(2017)浙0683执29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3执292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