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光粦、林晨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光粦,林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光粦,男,1987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林晨涛,男,1993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于光粦与被执行人林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林晨涛购买的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松岐路1号罗源湾滨海新城罗玉苑33号楼2701单元商品房本院已进行了预查封,因该房产为预告登记,暂无法进行处置,公安部网上查询无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216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 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