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庆德、汪运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德,汪运霞,杨某1,杨某2,李相婷,尹彦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565号申请执行人杨庆德,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汪运霞,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某1。申请执行人杨某2。申请执行人李相婷,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尹彦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庆德、汪运霞、杨某1、杨某2、李相婷与尹彦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6民初5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贵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