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姜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姜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115号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A座8层。被执行人姜景,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津0116民初45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400元至扣足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8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淑芹审 判 员 孟 绮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