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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马兰与赵建忠、武培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赵建忠,武培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1833号原告马兰,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住包头市。被告赵建忠,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被告武培娅,女,1965年2月7日出生,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与赵建忠系夫妻关系。原告马兰诉被告赵建忠、武培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12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3年6月12日偿还,到期后,二被告不但未还款,且下落不明。2016年12月1日,原告找到第二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之后,被告给原告还款1000元,并给原告出具还款计划,约定在半个月后还款。但到期后,二被告总是拖延,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赵建忠、武培娅涉嫌犯罪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艺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