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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贺丽容与厦门好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丽容,厦门好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812号原告:贺丽容,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被告:厦门好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31号11D-3室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91115XB。法定代表人:洪妙惠。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城源,公司职员。原告贺丽容与被告厦门好装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贺丽容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贺丽容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丽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原告贺丽容负担。审 判 员 (戴卫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 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