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启兆、周晓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启兆,周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53号之一申请人:林启兆,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周晓伟,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2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晓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晓伟的配偶应叶青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晓伟的配偶应叶青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2225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