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弓毅锋与李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毅锋,李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弓毅锋,男。被执行人李小兵,男。弓毅锋与李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李小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清偿弓毅锋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李小兵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弓毅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弓毅锋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