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1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继才诉被告王金平、夏元海、江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才,王金平,夏元海,江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068号原告:王继才,男,59岁。被告:王金平,男,34岁。被告:夏元海,自然简历不详。被告:江园,男,36岁。原告王继才与被告王金平、夏元海、江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继才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继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王继才负担。审判长  刘泽民审判员  庚 楠审判员  张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铠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