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郑占、黄瑶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占,黄瑶建,龚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3144号申请执行人郑占,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黄瑶建,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龚宗林,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郑占与被执行人黄瑶建、龚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21民特272号民事裁定已于2017年04月27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6月16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34500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417.5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龚宗林在玉环农商银行的账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龚宗林在浙江玉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帐号62×××30】内的存款人民币28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黄 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