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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受理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破申3号申请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2017年7月16日,申请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查明,申请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32500万元,共有11名自然人股东,1名法人股东。经营范围:挖掘机及其零配件、装载机、压路机、物料装卸机械及其零配件生产销售;机械租赁、加工、维修;煤炭、有色金属、金属材料、橡胶、五金、电器、电子产品销售。由于近两年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行业整体不景气,业务出现断崖式下滑,管理团队瓦解,资金链中断,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引发债权人相继提起诉讼。截至2016年10月31日,申请人资产总计767,778,508.83元,负债总计1,703,026,802.06元。资产负债率为222%。本院认为,申请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作为债务人向本院申请重整,符合破产法关于申请破产主体的规定。申请人陷入诉讼困局后,已难以靠自身力量恢复经营,但其拥有工程机械多项专利,技术团队和销售网络健全,行业知名度较高,且能保持继续生产经营,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存在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张星磊审判员  臧 岚审判员  杨化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