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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67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科达利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达利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6766号之一原告:浙江科达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志源。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华军,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金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郑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达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浙江科达利实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应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