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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静粤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静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738号被执行人:周静粤,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静粤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173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周静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