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晓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3刑初2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晓波,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家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晓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晓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5日2时55分许,被告人胡晓波驾驶浙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由西往东行驶,途经万达广场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胡晓波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晓波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晓波的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胡晓波的供述和辩解;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晓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胡晓波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晓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炳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