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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会青与王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青,王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李会青,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住平顺县。法定代理人李春起,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平顺县人,住平顺县,系申请执行人李会青父亲。委托代理人李军,平顺县冶金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安平,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平顺县人,住平顺县。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李会青与王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的平顺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安平应赔申请执行人李会青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22420.90元,应负担案件受理费387元,案件执行费209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安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0)平执字第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宝江审判员  原青林审判员  张国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