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4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赵晓杰、苏志城等五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苏志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24刑初2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锜兴顺,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原三都煤业有限公司保安。2016年7月4日因殴打苏志城被昔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之处罚,同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昔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文生,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原三都煤业有限公司保安。2016年7月5日因殴打苏志城被昔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之处罚,同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昔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民炜,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原三都煤业有限公司保安。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昔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苏志城,男,199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原三都煤业有限公司保安。2013年12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昔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晓杰,男,199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人,原三都煤业有限公司保安。2016年10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之后同案人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6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晋03刑终22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赵晓杰的此项判决,其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昔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苏志城、赵晓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7日以昔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7月24日分别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烨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苏志城、赵晓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昔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与被告人苏志城、赵晓杰均系昔阳县三都煤业有限公司保安。2016年7月2日20时许,苏志城和赵晓杰在其宿舍喝完酒后,见锜兴顺、林民炜、林文生等人也在喝酒,苏志城随即独自一人进去锜兴顺等人宿舍聊天。期间,苏志城与林民炜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推打,被林文生等人拉开后,苏志城回到自己宿舍,将自己和林民炜相互推打一事告知赵晓杰,赵晓杰随即持砍刀找林民炜等人理论,继而发生打斗,苏志城听到外面打斗声后拿起一把匕首参与打斗。打斗过程中,苏志城的腹部致伤,赵晓杰的腿部致伤,林民炜的左手中指和右手大拇指致伤,林文生左小臂致伤。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等人离开打斗现场后,来到三都煤业公司护矿队办公室内找到两根橡胶棍和一根伸缩铁棍,又返回到保安宿舍区对苏志城进行殴打,致苏志城头部及躯干四肢部受伤。经昔阳县公安局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苏志城头部及躯干四肢部之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苏志城、赵晓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苏志城、赵晓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当庭予以供认,均未发表辩护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与被告人苏志城、赵晓杰均系昔阳安顺三都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都煤业公司)保安。2016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苏志城和赵晓杰在三都煤业公司自己的宿舍喝完酒后,见被告人锜兴顺、林民炜、林文生等人在宿舍区客厅喝酒,被告人苏志城随即独自一人过去聊天。期间,苏志城与林民炜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推打,后被林文生等人拉开。被告人苏志城回到自己宿舍,将其和林民炜相互推打一事告知被告人赵晓杰,赵晓杰随即持砍刀找林民炜等人理论,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苏志城听到外面打斗声后拿起一把匕首参与打斗。打斗过程中,苏志城腹部受伤,赵晓杰右大腿受伤,林民炜左手中指和右手拇指受伤,林文生左前臂受伤。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离开打斗现场后,来到三都煤业公司护矿队办公室内找到两根橡胶棍和一根甩棍,又返回到保安宿舍区对苏志城进行殴打,致苏志城头部及躯干四肢部受伤。经昔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苏志城头部及躯干四肢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主动到昔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8月14日,苏武龙代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分别与被告人苏志城、被告人赵晓杰达成协议,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一次性赔偿苏志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赔偿赵晓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苏志城、赵晓杰对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均表示谅解。被告人林文生、林民炜均表示不要求被告人苏志城、赵晓杰赔偿,对该二被告人予以谅解。又查明: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苏志城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以(2013)平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赵晓杰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以(2016)晋031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之后,同案人提出上诉,2016年12月26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晋03刑终22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31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赵晓杰的判决部分,其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7月3日00时07分,昔阳县公安局三都派出所接到110指令,陈某1报案称,自己的朋友在三都露天矿被人捅伤。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苏志城、赵晓杰的基本身份情况。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4日,锜兴顺主动到昔阳县公安局三都派出所投案自首,因伤情鉴定尚未作出,该局于当日对锜兴顺进行行政处罚。同月5日,林文生到该局投案自首,该局于当日对林文生进行行政处罚。同月18日,经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晓杰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同日,该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锜兴顺、林文生刑事拘留。因林民炜在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同月22日,该局对林民炜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4月14日,昔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还有赵晓杰、苏志城涉嫌寻衅滋事需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25日,该局对赵晓杰、苏志城依法传唤,并于当日对赵晓杰刑事拘留,对苏志城依法取保候审。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2016年7月3日9时15分至10时15分,昔阳县公安局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位于昔阳县安顺三都煤业总公司生活区,该生活区位于三都村南侧,东侧设有一大门,大门口地上有两处血迹(拍照固定,擦拭提取),其中一处血迹旁边有一只拖鞋和一块砖头;大门正对有一红色铁门,铁门内是内保人员的生活区,进入铁门是一大厅,大厅南北两侧是宿舍;大厅西侧中间有一客厅,两边是宿舍;在客厅门口地上有大量血迹(拍照固定,擦拭提取),在血迹旁有两只拖鞋;客厅南侧摆放有三个单人沙发和一个小方桌,沙发及地上有血迹(拍照固定,擦拭提取);客厅西侧摆放有一三人沙发;北侧摆放有一茶几,茶几上放有一茶盘,茶几及茶盘上有血迹(拍照固定,擦拭提取),在客厅北侧墙上有喷溅血迹。5、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及物证证实:2016年7月4日上午9时30分许,锜兴顺携带作案时所使用的砍刀和匕首到昔阳县公安局三都派出所投案,该所民警依法将该铁制砍刀一把(刀把与刀刃衔接处已断折)和黑色铁制匕首一把进行扣押。同日下午19时30分,该所民警根据锜兴顺供述位置,将犯罪嫌疑人作案持有的黑色橡胶棍二根和黑色甩棍一根找到并进行扣押。以上物品均已随案移送。6、图片说明证实:锜兴顺交到派出所的匕首照片、砍刀照片、使用过的伸缩铁棍照片。7、苏志城辨认笔录证实:经对五把形状相似的匕首进行辨认,苏志城指出(2)号匕首就是其在2016年7月2日晚上所持的匕首。8、赵晓杰辨认笔录证实:经对五把形状相似的砍刀进行辨认,赵晓杰指出(3)号砍刀就是其在2016年7月2日晚上所持的砍刀。9、管制刀具认定意见书及照片证实:经昔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被扣押的匕首为刀身展开后,可被刀柄内的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认定为管制刀具;被扣押的砍刀为刀尖角度为53.7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单刃刀具,认定该刀具在未断裂前为管制刀具。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经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民炜外伤致双手及背部多处损伤,其中右手拇指皮肤创口长3.0cm;左手中指皮肤创口长4.6cm及指伸肌腱断裂,构成轻微伤。赵晓杰右大腿外伤致组织创口长13.2cm,且右大腿股四头肌断裂,构成轻伤二级。苏志城外伤致头部及躯干四肢多处损伤,其中头部外伤致头皮创口长3.5cm;腹部损伤致腹壁穿通创,引起弥漫性腹膜炎;右小腿损伤致软组织创口长度累计达17.6cm;躯干四肢部钝性损伤致体表挫伤面积达784.3cm2,损伤明确,其上述损伤程度分别符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5c(轻微伤)、5.7.2f(重伤二级)、5.9.4l(轻伤二级)、5.11.4a(轻微伤)之规定,依目前检验情况,苏志城之损伤为重伤二级。林文生左前臂外伤致皮肤创口长2.9cm,构成轻微伤。11、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经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标记“茶几上可疑斑迹擦拭物”、“大厅门口地上可疑斑迹擦拭物”、“沙发上可疑斑迹擦拭物”、“房间门口地面可疑斑迹擦拭物”的检材与赵晓杰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5.33×1019。12、谅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2016年8月14日,苏武龙代被告人锜兴顺、林民炜、林文生分别与被告人苏志城、被告人赵晓杰达成协议,被告人锜兴顺、林民炜、林文生一次性赔偿苏志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赔偿赵晓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苏志城、赵晓杰对被告人锜兴顺、林民炜、林文生均表示谅解。2016年8月19日,林民炜表示不要求苏志城和赵晓杰赔偿,对该二人予以谅解。1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平定县人,苏志城的朋友。案发当晚23时许,苏志城给我打电话说,他和赵晓杰被人砍了,我就往昔阳县医院赶,并报案。14、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平定县人,三都煤业保安。案发当晚22时许,我到斜对面宿舍看见苏志城被三个福建人围着打,林民炜手里拿着刀在一边站着没有动手,赵晓杰被打倒在地躺在沙发旁边。锜兴顺在杵赵晓杰,我就把锜兴顺拉开,当时赵晓杰的右大腿被砍伤,已经是迷迷糊糊的状态。我把赵晓杰挪到客厅门外,正在给赵晓杰处理伤口时,林民炜、锜兴顺等五个打架的福建人从客厅出来出了大门口。过了大概五六分钟,他们五个人有人手里拿着黑色棍子又回到房间中,我听见他们在打苏志城。后来苏志城走出来躺在客厅门外,对我喊救命,我便打了120。苏志城头上、肚子上以及右小腿都在流血。15、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绰号“阿东”,福建省福清市人,三都煤业保安。案发当晚11时许,我见林民炜、“阿米弟”(纪某某)、林文生、锜兴顺在客厅聊天,桌子上放着很多空啤酒易拉罐,我就进去要烟抽。这时,赵晓杰拿着砍刀冲进来,挥舞着砍刀朝林民炜砍去,林民炜边夺刀边用手去挡。锜兴顺去制止赵晓杰,我和纪某某往客厅外面躲闪,回头看见林民炜手上和嘴上都有血。这时苏志城也从门外冲了进来,刚好和我撞见,我就上去拉苏志城,突然感觉我的腹部有点痛。我一看苏志城的手里拿着一把匕首,把我的衣服和腹部都划破了。当时苏志城挣脱我的拉拽之后,直接朝客厅冲了进去,和林民炜等人扭打在一起。苏志城和林文生两个人在争抢苏志城手中的匕首。之后林文生将苏志城手里的匕首夺了下来,林民炜将赵晓杰手里的砍刀夺了下来。赵晓杰的一条腿上都是血。16、证人纪某某的证言证实:又名“阿米弟”,福建省福清市人,三都煤业公司保安。2016年7月2日22时,林民炜、林文生、锜兴顺三个人坐到三都煤业公司保安宿舍的客厅内聊天喝酒,我也就坐下。十几分钟后,苏志城过来坐到林民炜旁边,不知道怎么回事,林民炜和苏志城站起来抱在一起,林文生和锜兴顺过去将两个人分开,后来苏志城回了自己宿舍。林某1过来坐在林民炜旁边聊天抽烟。过了四五分钟,苏志城同宿舍的男子赵晓杰跑到客厅,从背后拿出一把砍刀朝林民炜砍。我比较害怕,站起来往客厅门口走,转身看到林民炜右手拿着从赵晓杰手中抢来的砍刀,并且右手流着血。苏志城右手拿着匕首,林某1抓着苏志城的右手。林文生抓着林民炜的左手,林某1叫林民炜不要冲动,我也让他不要冲动,林民炜就拿着砍刀跟着我朝总公司的门口走去。17、证人锜某某的证言证实:福建省福清市人,三都煤业公司保安。案发刚开始的时候不在场,后来林民炜、林文生、锜兴顺到我宿舍的铁皮柜子里拿了两根橡胶棍和一根伸缩铁棍,返回保安宿舍区将苏志城打了一顿,具体打斗过程没有见。18、被告人锜兴顺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2日20时许,我、林民炜、林文生和“阿米弟”(纪某某)在三都煤业保安宿舍客厅内聊天喝酒,22时许,苏志城来到客厅要和我们喝酒,并和林民炜聊天。期间,苏志城和林民炜好像发生口角,但没有肢体上的冲突。后来,林某1也过来。又过了一会儿,赵晓杰跑到客厅,苏志城在他后面离他有十几米的距离,赵晓杰右手藏在背后,叫了一声林民炜的外号,从背后拿出一把砍刀朝林民炜砍,是否砍到没有看清,随后拿砍刀扑向林民炜。我赶紧站起来,这时赵晓杰背对着我,我顺手从桌子上拿起一个酒瓶子朝赵晓杰扔过去,之后扑过去用左手摁住赵晓杰的头部将他摁倒在沙发上,同时用右手朝赵晓杰背部打了六七拳,看见他不反抗就起来了。林某1用双手从苏志城的背后勒住脖子,林某1腹部衣服被割破、腹部被划伤。林民炜站在我的前面并且右手拿着赵晓杰之前拿的砍刀,砍刀上有血。林文生去抢苏志城右手握着的匕首,最后见林文生手里拿着苏志城的匕首,小手臂被划伤。我们五人离开,当时看见赵晓杰倒在客厅门口,并且腿部流着血。听林民炜说是他去抢赵晓杰砍刀的时候,砍刀不小心将赵晓杰的腿部划伤。我、林民炜、林文生三个人越想越气,就提议回去报复苏志城。我们到总公司护矿队办公室的桌下面,我拿上一根伸缩铁棍、林民炜和林文生拿两根橡胶警棍回去找苏志城,进去后看见赵晓杰躺在客厅门口两三米处昏迷不醒,有一个平定人在看护赵晓杰,苏志城在旁边用右手打电话,并用左手捂着腹部。林民炜先用橡胶棍打了苏志城一下,我跟过去用伸缩铁棍打了苏志城的腿部一下、又打了其胳膊和腿部七八下,林民炜和林文生朝苏志城的身上打了六七下,而且林民炜用橡胶棍朝苏志城的头部打了一下,苏志城的头部出血了。19、锜兴顺辨认笔录证实:经分别对两组十二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进行辨认,锜兴顺指出(一)组照片中的(10)号是“大头”,(二)组照片中的(8)号是与“大头”同宿舍的那名男子。(一)组照片中的(10)号男子是被告人苏志城,(二)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是被告人赵晓杰。20、被告人林文生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赵晓杰拿上砍刀到了客厅后,朝林民炜走去,并喊:“臭弟,我晚上要砍死你”,双手举着砍刀朝林民炜的背部砍去,林民炜向后退了一步就避开了,赵晓杰双手又举起砍刀砍去,同时锜兴顺拿起一个酒瓶子朝赵晓杰扔过去,并冲过去用一只手把赵晓杰摁倒在沙发上,另一只手朝赵晓杰打。这时苏志城右手拿着匕首进来朝锜兴顺刺,林某1从背后抱住苏志城的脖子,我过去抢苏志城手里的匕首,刚开始我用左手去抓他的右手夺匕首,但是被他的匕首划到我的左小臂,我就用右手去抓住苏志城的右手,最后匕首被我夺下并握在右手,我用右手反握着匕首朝苏志城的腹部扎了一下,没有看到流血,只是看到苏志城坐在地上。林某1松开苏志城的脖子,我们就朝客厅外面走去。赵晓杰在客厅门口的地上,地上有很多血,但没有见他什么部位受伤。我随便拿了件衣服包扎一下左小臂把匕首放到我右边的裤子口袋就往护矿队走。回到护矿队后,我看到林民炜右手拿着砍刀。接着,我、林民炜、锜兴顺三人从护矿队的柜子里各自拿一根棍子返回去打苏志城,刚到保安宿舍区时,我看到苏志城一只手捂着腹部,另一只手在打电话,在客厅门口的时候林民炜用橡胶棍朝苏志城的头部打了一下,锜兴顺用伸缩铁棍朝苏志城打,林民炜又用橡胶棍打了苏志城一下,我用橡胶棍打了苏志城手部一下,踢了他的胸脯两下。21、林文生辨认笔录证实:经分别对两组十二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林文生指出(一)组照片中的(10)号是“大头”,(二)组照片中的(8)号是与“大头”同宿舍的那名男子。(一)组照片中的(10)号男子是被告人苏志城,(二)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是被告人赵晓杰。22、被告人林民炜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2日21时许,我和锜兴顺、林文生在保安宿舍的客厅内喝酒,快到22时的时候,“阿米弟”(纪某某)也过来聊天,十来分钟后,苏志城醉醺醺坐在我跟前,并且挤了我一下,我就骂他,苏志城用手拍了一下我的胳膊,我也拍了一下他的胳膊,两个人就抱在一起,被锜兴顺、林文生拉开。后来苏志城离开,林某1进来。过了四五分钟,跟苏志城同宿舍的赵晓杰跑到客厅,锜兴顺喊着有刀,同时赵晓杰喊“臭弟”,并双手拿着一把砍刀朝我砍,我躲了一下就扑倒在地,砍刀划到我的背部一下,赵晓杰又拿砍刀砍我,我顺势左手拿起一张小圆椅子赶紧去挡赵晓杰的砍刀,砍到我的左手中指,突然之间赵晓杰就扑倒在沙发上,我就站起来过去抢砍刀,锜兴顺也过去从背后勒住赵晓杰的脖子,抢刀的过程中划伤我的右手大拇指。我抢到砍刀,看到林文生去抢苏志城右手的匕首,林某1抓住苏志城的左手,同时我拿着砍刀往大门外走,看到赵晓杰从客厅出来刚到客厅门口的时候就坐到地上,并且大腿流着血。赵晓杰腿部的伤应该是在抢刀的过程中割到的。之后我们离开到了总公司护矿队办公室,我、锜兴顺、林文生去办公室的办公桌下面各自拿了一根橡胶棍。我左手拿着砍刀右手拿着橡胶棍往宿舍去找苏志城,到了总公司大门口对面,我就把砍刀扔到了旧锅炉里面。走到宿舍区,看到赵晓杰躺在客厅门口一两米处,还有一个平定老乡在那里照顾他,苏志城站在那里打电话,我就用橡胶棍朝苏志城的头部打了一下、腿部打了两三下,锜兴顺、林文生两个人拿着橡胶警棍冲过去直接朝苏志城身上打。之后看见苏志城的头上、手上、右腿上有血。23、林民炜辨认笔录证实:经分别对两组十二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林民炜指出(一)组照片中的(10)号是“大头”,(二)组照片中的(8)号是与“大头”同宿舍的那名男子。(一)组照片中的(10)号男子是被告人苏志城,(二)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是被告人赵晓杰。24、被告人苏志城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2日23时许,我和赵晓杰在宿舍喝酒,之后我去了我们宿舍区的客厅,看见林民炜、锜兴顺、林文生、“阿东”在喝酒。林民炜当时坐在沙发上,我过去坐在沙发右扶手边,把左手放在林民炜腿上,林民炜用手打了下我的左胳膊,我打了一下他的右胳膊,说着站起来撕扯在一起,后来被人拉开。回到宿舍后,我对赵晓杰说我被人打了,并把刚才的事跟赵晓杰说了一遍。赵晓杰喝多了,听完后情绪比较激动,问我是谁打我的,我说是林民炜。赵晓杰从自己枕头底下拿了一把砍刀去了客厅。不到一分钟,我听到打斗声,就跑过去,看见赵晓杰左大腿挨了一刀流着血。我跑回宿舍从枕头下拿了一把匕首,直接冲进客厅里面,看见林民炜手里提着砍刀,砍刀上还有血,我就用匕首朝林民炜扑去,准备打他,但是被锜兴顺和林文生拦住了,锜兴顺在我身后楼住我的脖子,还有一个人抓住我的右胳膊抢夺我手中的匕首,然后林民炜用砍刀砍了我右手腕一下,我就松开了拿匕首的手,匕首也不知道被谁夺走了。随后锜兴顺将我摔倒在地上,对方的三四个人就朝我身上乱打,我也还手打他们。三五分钟后,他们把我打趴在地上。我试着想站起来可站不起来,才发现肚子上被刺伤了,我就赶紧打了120。大概过了五分钟,林民炜他们四人又返回来了,把我拖到客厅茶几那边,林民炜手里还拿着一把砍刀,锜兴顺和林文生手里分别拿着一根黑色棍状工具,三个人朝我身上乱打,共打了我二十来下。25、苏志城辨认笔录证实:经对一组十二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苏志城指出该组照片中的(9)号是2016年7月2日晚在昔阳县安顺三都煤业公司参与殴打自己的“齐新松”。该组照片中的(9)号男子是被告人锜兴顺。26、被告人赵晓杰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2日20时左右,我和苏志城在我们宿舍喝酒,林民炜和四个人在客厅喝酒,苏志城就进去和他们聊天。回到宿舍,苏志城说林民炜欺负他了。我就从枕头下拿了一把砍刀到了大客厅,问林民炜怎么了,刚才还好好的,并拿砍刀朝林民炜的背部砍去,林民炜躲了一下躲到墙角处,我又拿砍刀朝林民炜的背部砍,和林民炜一起的其中一人抢我手中的砍刀,其中一人把我摁倒在沙发上。我感觉有人对我的背部和头部打,打了有二三分钟,林民炜他们就朝大门外走了。我站起来也准备往客厅外走,刚走出客厅门口,就倒在了地上,这时才发现我的右大腿流着血,但是怎么受伤的我不清楚。过了一会儿,林民炜他们五个人返回来了,没有注意他们手里是否拿着工具,一群人围着苏志城打。27、赵晓杰辨认笔录证实:经对一组十二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赵晓杰指出该组照片中的4号是“臭提”。该组照片中的4号男子是被告人林民炜。28、赵晓杰辨认笔录证实:经分别对四组十二张不同男性的免冠照片进行辨认,赵晓杰指出(一)组照片中的(5)号是抢其砍刀的男子,(二)组照片中的(11)号、(三)组照片中的(8)号、(四)组照片中的(11)号均是2016年7月2日晚打斗现场的男子。(一)组照片中的(5)号是被告人林文生,(二)组照片中的(11)号是被告人锜兴顺,(三)组照片中的(8)号是纪某某,(四)组照片中的(11)号是林某1。29、(2013)平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证实: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苏志城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30、(2016)晋0311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赵晓杰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31、(2016)晋03刑终2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6年12月26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311刑初90号刑事判决第十一项“被告人赵晓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32、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赵晓杰的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8年7月18日止。33、昔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及代收罚没款收据二份证实:2016年7月4日,锜兴顺因于2016年7月2日殴打苏志城被昔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之处罚。2016年7月5日,林文生因于2016年7月2日殴打苏志城被昔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之处罚。34、平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份证实:2015年9月17日,赵晓杰因吸毒被平定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2016年4月10日,赵晓杰因吸毒被平定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之处罚。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苏志城、赵晓杰均表示无异议。公诉机关围绕指控犯罪事实而向法庭提供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关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该系列证据并与各被告人的法庭供述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苏志城、赵晓杰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该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苏志城、赵晓杰犯寻衅滋事罪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该三被告人犯意相通,互相配合,积极实施了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苏志城、赵晓杰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该二被告人犯意相通,互相配合,积极实施了犯罪,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晓杰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自首,依法可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民炜、苏志城、赵晓杰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属坦白,依法可分别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苏志城、赵晓杰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匕首一把、橡胶棍二根和甩棍一根,依法应予没收。鉴于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调查,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该三被告人宣告缓刑。综合考虑本案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前科犯罪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锜兴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文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林民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苏志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五、撤销原判对被告人赵晓杰的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的执行部分。六、被告人赵晓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七、对被告人锜兴顺、林文生、林民炜、苏志城、赵晓杰在犯罪过程中使用的作案工具砍刀一把、匕首一把、橡胶棍二根和甩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海青审 判 员 王少珺人民陪审员 杨淑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