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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31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某林与张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林,张某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31民初823号原告:杨某林,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被告:张某华,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原告杨某林诉被告张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杨某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某林负担。审判员  农建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