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才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5刑初3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才根,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象山县。2006年8月20日因赌博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4年6月3日因赌博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才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某、被告人李才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中旬至12月31日,被告人李才根伙同鲍永静(另案处理)在象山县东陈乡沙岗村加油站附近的小店开设赌场,以赌“牌九”的形式组织何某、毛某,4、张某1等人进行聚众赌博,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等便利条件,被告人李才根负责联系赌博人员并提供赌博场地,鲍某负责为该赌场抽取庄风,并雇佣蒋定苗(另案处理)为该赌场站岗放哨。期间,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李才根到案后,如实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才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蒋定苗的供述、证人何某、俞某,4、郑某、应某、芦敏、余某、毛某,4、张某1、张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讯问录像、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才根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才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才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才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振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包尔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