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与秦留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秦留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444号原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车站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959827676。被告:秦留信,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留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邑县蓝天食用菌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审判员 程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家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