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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壮艺与许雪杏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壮艺,许雪杏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2408号原告:郑壮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被告:许雪杏,女,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郑壮艺与被告许雪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郑壮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壮艺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壮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壮艺负担。审判员 庞 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庭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