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2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彭超、余国兵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超,余国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督2号申请人:彭超,男,198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申请人:余国兵,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关于申请人彭超向本院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申请人彭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支付令申请处理。审判员 杨敦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