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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秋敏与陈绍建、沃滨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敏,陈绍建,沃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522号申请执行人:王秋敏,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新街128号。被执行人:陈绍建,男,1960年2月20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天业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升街7号。被执行人:沃滨生,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满族,黑龙江省天业经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水晶街76号。本院在执行王秋敏与陈绍建、沃滨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绍建、沃滨生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绍建、沃滨生在银行、住房公积金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数额及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