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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志波与曲忠华、姜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波,曲忠华,姜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408号原告:张志波,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华,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忠华,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桑园村村委会主任,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姜玉富,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烟台市牟平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培杰,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志波与被告曲忠华、被告姜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志波负担。审判员  尹书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春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