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志波与曲忠华、姜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波,曲忠华,姜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408号原告:张志波,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华,山东天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忠华,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烟台市牟平区莒格庄镇桑园村村委会主任,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姜玉富,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烟台市牟平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鹏,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培杰,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志波与被告曲忠华、被告姜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志波负担。审判员 尹书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春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