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民初10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谷明华与李光辉、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辉,张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1028号之四解除保全申请人:谷明华,女,196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李光辉,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申请人:张凤英,女,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谷明华与被申请人李光辉、张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2017)川0321民初1028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谷明华提供的担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谷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谷明华之夫吴良金(已病故)所有的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