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金昌、张双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昌,张双喜,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昌,男,194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张双喜,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昌与被执行人张双喜、海城市正亿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颉永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