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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终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章攀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攀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45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攀,男,1986年12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21日被抓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释放,随后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永川区看守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渝0118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章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原审被告人章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周晋川、代理检察员杨彦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章攀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章攀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攀撤回上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8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兰建恒代理审判员  赵 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昆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