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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与姜忠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姜忠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491号原告: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郭庄镇尹屯。经营者:XX芳,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姜忠宾,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与姜忠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7541元,减半收取计3770.5元,由献县佳明建材租赁站负担。审判长  荣金辉审判员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建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