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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6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艾洪义与任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洪义,任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6民初410号原告艾洪义,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委托代理人李宏胜,黑龙江红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冬,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原告艾洪义与被告任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谊兰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李绯璠、史诠参加评议,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洪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洪义诉称,由于艾洪义与北满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因此,艾洪义委托被告任冬去清理北满特钢股份公司所欠的货款,但任冬收到货款后,未全额返还给艾洪义。2014年5月10日,经双方确认后,任冬尚欠艾洪义人民币5万元,任冬并为艾洪义出具欠条一份。后经艾洪义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任冬偿还欠款人民币5万元。被告任冬经传票传唤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因原告艾洪义委托被告任冬去清理北满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的货款,任冬收到货款后,未全额返还给艾洪义。2014年5月10日,经双方确认后,任冬给艾洪义出具欠艾洪义5万元欠条一份。在该欠据上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艾洪义提供的欠条、证人郝连庆的证言、撤诉裁定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虽然诉争5万元款项系因被告任冬为原告艾洪义清理货款后未全额返还所产生,但在2014年5月10日,经双方确认后,任冬已以出具欠据的方式将该款项转化为欠款,现艾洪义主张偿还该欠款,任冬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冬偿还原告艾洪义欠款人民币5万元。执行办法:待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任冬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付,待执行时随案件款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谊兰人民陪审员  李绯璠人民陪审员  史 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显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