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财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俎秀花、王志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俎秀花,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财保133号申请人:俎秀花,女,汉族,1945年5月25日出生,住磁县。。被申请人:王志强,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成安县。申请人俎秀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志强所有的停放于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停车场内的牌照号为冀D×××××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申请人提供1万元现金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俎秀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志强所有的停放于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冀南新区大队停车场内的牌照号为冀D×××××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秀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俎飞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