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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勤志与南通新佳钢结构加工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志,南通新佳钢结构加工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4民初1195号原告王勤志,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委托代理人闫婷,广东友邦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新佳钢结构加工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江韵路318-39号。法定代表人申全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武,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雪勤,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志诉被告南通新佳钢结构加工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勤志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南通新佳钢结构加工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勤志撤回对被告南通新佳钢结构加工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勤志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书记员  赖金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