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8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卡某某诉被告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8民初8号原告卡某某,女,1989年05月2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被告五某某,男,1977年04月0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卡某某诉被告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卡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佑成审 判 员 宋晓英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