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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8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卡某某诉被告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8民初8号原告卡某某,女,1989年05月2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被告五某某,男,1977年04月0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黑水县。原告卡某某诉被告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卡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佑成审 判 员  宋晓英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