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吴孙柏与绩溪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狸桥分公司、绩溪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孙柏,绩溪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狸桥分公司,绩溪中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孙柏,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绩溪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狸桥分公司,住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负责人:张锡龙,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绩溪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法定代表人:陶福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孙柏与被执行人绩溪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狸桥分公司、绩溪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802民初461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孙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48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受理费4856元和本案执行费10609元。逾期,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绩溪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狸桥分公司、绩溪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绩溪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狸桥分公司、绩溪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1465元,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