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民初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773号彭XX、彭文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X,彭文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初第773号原告:彭XX,男,1990年9月9日出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XX县。原告:彭文秋,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XX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昌全,男,XX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地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代表人:程春艳,女,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燕,女,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XX、彭文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XX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彭XX、彭文秋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XX、彭文秋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财保XX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XX、彭文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彭XX、彭文秋负担。审 判 员 戚鲁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蒋永健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