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顺兴与黄晓聪、肖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兴,黄晓聪,肖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498号原告:陈顺兴,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晓聪,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肖夏红,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陈顺兴与被告黄晓聪、肖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陈顺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顺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陈顺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柳荣速 录 员 杨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