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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4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顺兴与黄晓聪、肖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兴,黄晓聪,肖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498号原告:陈顺兴,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晓聪,男,198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肖夏红,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陈顺兴与被告黄晓聪、肖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陈顺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顺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陈顺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艳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柳荣速 录 员  杨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