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段丁厚与赵建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丁厚,赵建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462号原告段丁厚,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7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赵建鱼,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11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段丁厚与被告赵建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段丁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丁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丁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丁厚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