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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段丁厚与赵建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丁厚,赵建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462号原告段丁厚,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7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赵建鱼,男,汉族,生于1957年5月11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原告段丁厚与被告赵建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段丁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丁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丁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丁厚承担。代理审判员  兰群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荆美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