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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268号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20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845313-1。法定代表人:李文欣。被告:李小鸽,女,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小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春市汇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葛来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汤艺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