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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邓运光与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运光,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847号原告:邓运光,男,汉族,生于1954年1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法定代表人:何洪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运光与被告四川佳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运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运光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运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邓运光负担。审判员  张彦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