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刑初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姚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347号-2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8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以(2017)豫1403刑初第347号-2刑事裁定,对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姚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姚某已被抓获归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 徐明立审判员 朱国强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超凡 百度搜索“”